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持卡人的義務:
(一)申請人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資料并按照發卡銀行規定向其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當遵守發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合同》的有關條款。
(三)持卡人或保證人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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