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幣可以在銀行調換,殘幣不宜再繼續流通,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并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殘幣兌換方法: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三、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四、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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