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是以交納保證金的形式擔保,《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的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納的情形。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根據規定,無論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
從司法實務的情況來看,采用保證金擔保已成為一種主要的保證方式。過去,公安部曾有個規定,保證金一般在5000元以上,其中,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但是,目前關于保證金數額應如何確定,還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只規定了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上限沒有具體的限制。司法實踐中保證金數額及收取處于頗為混亂的狀況,所確定的保證金數額在不同地區、不同司法機關、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間仍然嚴重地不平衡,少則一、二千元,多則三、五萬元,甚至達到數十萬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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