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后,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即月息超過3%屬于高利貸。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該規定要求,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簡單來說,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包括“兩限三區”:
一區為超過36%部分不保護;
二區為超過24至36%部分類推自然債務,給了就不能主張返還,沒給的也不能主張要;
三區為24%以下部分,屬于合法利息,應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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