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版《保險法》實施后,只要保險合同超過兩年,帶病投保的客戶也可以得到理賠。這就是新《保險法》中新增的有關“不可抗辯”條款,不過,需要消費者特別注意的是,這一條款并不等于免去如實告知。其實,這條新的法律條文是指在最大誠信原則的前提下,為了保護客戶的利益,如果客戶在投保時因為并不知道自己已有某些疾病而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那么只要是在兩年之后才發現存在這種情況,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帶病投保二年后保險公司有賠付嗎
案例說明:
投保人李某,35歲。于2013年5月5日在**保險公司為其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額為10萬元,保費為12200元。2014年12月28日,被保險人因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2016年1月14日,被保險人李某以患有(尿毒癥)重大疾病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王某在2009年2月因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而在其投保時未將此病史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拒付保險金并退還保費。被保險人不服,遂起訴到人民法院。
法院判斷:
因為,原告李某在被告處投保之前,就患有慢性腎衰竭并住院治療,而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具有重要影響。所以,原告在投保之后的二年期間內,因患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但原告并未提出理賠,而是在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才向保險公司理賠,故本案不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于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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