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貸款是銀行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發放的貸款。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銀行只對企業的流動資金發放貸款,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由國家財政撥款,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則自籌。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從197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發放中短期設備貸款,用于企業添制投資少、見效快的關鍵設備。1982年,中短期設備貸款改稱“技術改造貸款”。1979年8月,我國基本建設投資開始逐步由財政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一年多的試點證明,這項改革措施使建設資金由無償使用改為有償使用,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發揮經濟組織和經濟手段的作用,把經濟責任、經濟權力和經濟利益結合起來,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
1、貸款幣種:有人民幣和外幣兩種。
2、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主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項目建設需要、還款能力和銀行的信貸資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超過10年。
3、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長期貸款利率執行,利率按借款合同實行一年一定,即從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執行,遇利率調整不變;滿一年后根據當時的利率進行調整,執行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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