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雙重戶口而注銷戶口本的,對應的身份證是不能再使用的;注銷原籍的常住戶口的,該身份證只要還在有效期限內,并且保存完好的,就是可以繼續使用的。
依據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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