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沒有保釋,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臨某種困難,確實需要出所解決的,可以請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行政拘留不屬于犯罪記錄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記錄在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應當是可以查到的。
按規定,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時提供的擔保人要滿足以下條件:擔保人跟本案無牽連,即只要不是該案的當事人即可。擔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擔保人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便于辦案機關找人。擔保人要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那么就不是適格的。
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即可以作為擔保人。做了擔保人后要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就將要接受3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實在找不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的,可以選擇提供保證金,并且,當事人是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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