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現行法規設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標準:一、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二、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反洗錢”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有:"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的職責。
《反洗錢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3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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