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5年12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6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決定》修正。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適用本辦法。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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