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0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指出: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十八條規定: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可以看出,紀念幣屬于法定貨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并且禁止妨礙人民幣流通。存銀行或者流通使用是受法律法規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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