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如下:
1、上市公司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發行人騙取了發行核準,或者對新股發行定價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被暫停上市后,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被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2、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3、上市公司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25%,或者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的10%,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內累計成交量低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5、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
6、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等觸及規定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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