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guī)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gòu)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也就是說,高利貸的利率依個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過了國家法定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不構(gòu)成高利貸行為。超過36%的利率是不被法律保護的。
高利貸的利高、利滾利導致債務人往往借幾百元錢就要還幾萬之多,違反了風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甚至有人專門從事高利貸事業(yè),嚴重侵犯他人權(quán)益。因此我國法律不保護高利貸,這一點從《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就有體現(xiàn):“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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