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地方的農民住房可以用作抵押貸款,滿足條件的可以到當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地的所有銀行)申請貸款。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四條: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三)除用于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并抵押及處置。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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