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界定“首套住房貸款”?《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具體的可以問當地貸款的銀行。
2、實務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幾點:
(1)納稅人為自己的父母、岳父母、公婆、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兄弟姐妹等親屬購買住房,即便是首套住房,該住房貸款利息也不得扣除。
(2)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公寓或商鋪使用銀行商業貸款,然后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的首套住房,發生的貸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
(3)夫妻結婚后全額付款購買了一套房,沒有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然后夫妻購買第二套住房時,第一次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生的貸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4)夫妻結婚后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買了一套房,后來將該套房賣掉了,重新買了另外一套面積更大的住房,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生的貸款利息,仍然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5)納稅人本人在結婚前與其父親或母親共同持有一套房產,且沒有使用貸款,結婚后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生的貸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6)夫妻結婚后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買了一套房,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生貸款利息,但是該套房以及在2019年1月1日前還清,2019年2月1日后又買第二套房,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生貸款利息,是屬于第二套房,同時是屬于第二次貸款,不屬于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息的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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