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離職賠償能不能獲得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主動離職的可以依法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有哪些賠償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
60歲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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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0歲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60歲未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賠償的,因為這種情況之下已經導致時效經過。60歲老人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企業辭退的原則是什么?
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用人單位如果長時間的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者來說,應當盡快的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權,比如說要求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如果60周歲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一般情況下都不存在賠償或者是補償的問題。
相關內容:口頭勞務合同糾紛怎么去起訴?
一、口頭勞務合同糾紛怎么去起訴?
口頭勞務合同糾紛是可以直接到當地的人民提起訴訟。口頭合同糾紛的起訴方式為:撰寫起訴狀,可以自己寫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撰寫;收集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公司有利的證據及復印件等;帶足訴訟費,到立案庭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管轄。
二、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在當代的生活中方當事人之間根本就沒有簽訂勞務合同,但是確實是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關系,但是對方不支付勞務工資款,這個時候就可以通過到當地的人民提起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了,在這種情況之下,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是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的賠償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本身存在過錯被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后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一般支付11個月。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過錯被辭退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經濟賠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
30天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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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0天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1、30天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是不需要賠償的。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雙倍工資最長可主張11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是什么?
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規的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相應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在當下的社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屬于《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當然,這個也是有一個寬限的期限的,比如說必須要在一個月的時間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賠償。
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糾紛怎么收費?
一、勞動合同糾紛怎么收費?
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是根據財產的標的額來收費,一般是10塊錢。勞動合同爭議案件起訴到每件交納10元案件受理費,如果沒有起訴到在勞動仲裁就是免費的。律師費可以協商,也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或律師事務所當中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即未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任務的律師)來提供法律援助。
發生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沖裁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訴訟。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強制執行,
二、勞動合同糾紛起訴要件及內容是什么?
1、勞動合同糾紛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管轄。
2、起訴應當向人民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特困證明或其他材料等。
3、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三、勞動糾紛解決方式是什么?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勞動爭議之后,一定要及時的通過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利,比如說最常見的就是到勞動行政的主管部門來進行投訴舉報,但是這樣的一種方式往往不具有強制執行的力度,所以還是需要首先提出勞動仲裁,然后通過勞動訴訟的方式解決。 該內容由 吳贊業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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