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發債目的、所換股份的來源、對公司股本的影響、抵押擔保方式、轉股價的確定方式、轉換為股票的期限等方面都有區別。例如,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于特定的投資項目。
3、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后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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