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立案,大都是用卡行為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一般有兩種情況。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經濟詐騙的行為,數額在5000元以上,這種也是很明顯的信用卡詐騙了,只要符合以下四種情況之一的,就會被立案:
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③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信用卡5萬元以上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只要欠款數額達到量刑門檻為5萬元,就會被追究責任。
信用卡透支糾紛案件中,糾紛發生原因主要源于信用卡協議約定不明,發卡銀行提示、說明不足,持卡人信用卡知識不足,持卡人法律意識淡薄等。相對于其他金融詐騙犯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其他類型,惡意透支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立案標準高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有效避免誤傷部分正常信用卡透支用戶,有利于維護持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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