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卡債,另一方還不還,關鍵是看這個卡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則需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反之,則由個人償還。
2018年年初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三種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種,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事后共同追認的債務。
第二種,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第三種,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這個解釋應用到信用卡卡債上,也就是說,如果卡債有夫妻雙方簽字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認,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又或者,一方的卡債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又或者,一方的卡債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的確用于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那么,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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