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運營過程的最后也是至關重要的環節。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否完善有效,退出方式的選擇是否適當,是決定風險投資能否獲得成功的關鍵所在。風險資本退出的方式有公開上市、出售或回購和清算。
風險投資退出的渠道類型:
1、競價式轉讓——股份公開上市(IPO)。股份公開上市(IPO)是指風險投資者通過風險企業股份公開上市,將擁有的私人權益轉換成為公共股權,在獲得市場認可后,轉手以實現資本增值。
2、契約式轉讓——出售或回購。股份出售或回購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風險資本退出方式。
3、強迫式轉讓——破產清算。眾所周知,相當大部分的風險投資不會很成功,當風險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專業人員和單位成立清算組,對風險企業進行破產清算。
對于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確認風險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或者成長太慢,不能給予預期的高額回報,就要果斷地撤出,將能收回的資金用于下一個投資循環。
作為風險投資公司,在決定退出投資時,應根據風險企業的自身特點和當時的外部環境,靈活地選擇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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