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件情況看,主要包括債券、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投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營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者秘密串聯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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