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
保險可以在面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保險制度是采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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