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不足一年是不可以領取的,目前,失業人員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
失業保險領取月份計算:
1、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兩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5、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符合領取條件以后,失業人員可以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照片、《就業失業登記表》、《就業失業證申領表》、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前往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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