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8年12月27日,稅務總局、財政部下發《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終獎額度×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簡言之,就是以前的年終獎個稅優惠政策延續3年。
《通知》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所以,2019-2021年這三年期間,年終獎有兩種算法可供選擇。
一、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
1、以年終獎總數除以12得到商數,用這個商數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先在稅率表中找到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個例子,某企業某職工月工資為8000元,2020年1月發放一次性年終獎30000元。
據此計算,30000÷1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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