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將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辦法》試行有效期3年,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安全風險管控的范圍既包括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也包括人員密集場所、大型建設項目、重點部位、重點設備設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各類單位是安全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各類單位應當建立風險清單,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重大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每季度定期向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部門報送風險清單。
不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按照《辦法》規定,屬地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風險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的,依法依規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對各類單位風險管控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失信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堅決予以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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