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的,服刑之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在服刑期間應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后可以繼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服刑前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不予承認。
服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服刑期間不辦理退休手續,待其刑滿后再辦理。服刑前的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才能辦理退休手續。對繳費不滿15年的,按規定一次性處理,不享受長期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其在服刑期間不享受養老金待遇,服刑期滿后可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放養老金,參與以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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