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一是適用于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制度,三是適用于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該制度主要適用于國營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
公費醫療制度是1952年6月政務院發布的《關于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指示》建立起來的。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以脫離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等。
合作醫療制度主要適用于農村地區,與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不同的是,它并非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也沒有國家財政給予資金支持,而是在農村地區,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籌集醫療經費,為農民居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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