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是否算共同財產,應分情況判斷。
一、房子是由一方全款購買
1.若房子是由房款出資方全款購買,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那么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房屋登記產權人為夫妻雙方,如果是婚前取得產權證,那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沒有建立婚姻關系,法院一般按照彩禮糾紛的處理原則判決;如果是婚后取得產權證,那就是一般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登記產權人為對方。如果是婚前取得產權證,沒有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按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處理,如果是為了規避限購等政策,按“借名買房”的原則處理,一般不支持返還,婚后取得房產證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雙方共同支付全款
1.登記產權人如果是出資雙方,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產權人為出資中的一方。如果婚前登記為一方,按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處理;婚后登記為一方,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雙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款
1.登記人為出資雙方,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若登記人為出資一方,但另一方隱名還貸。若婚前登記為一方,應對婚前出資不是贈與負舉證責任,否則只能對婚后還貸及相應地增值獲得補償;婚后取得產權的,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但對婚前出資負舉證責任。
四、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產證,婚后共同還款
1.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則屬于出資方的個人財產,但配偶對婚后的還貸部分以及相應的增值有權獲得補償。
2.登記產權人為夫妻雙方,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方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但在分割時,可能會適當照顧出資方。
3.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配偶,則應為出資方配偶的財產,婚前首付款視為支付方對非支付方的贈與,按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處理。
五、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產證,婚后共同還貸
1.若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房屋歸首付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還貸部分以及相應房產的增值部分。
2.登記產權人為夫妻雙方,則屬于共同財產。
支付方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因此認定為共同財產,只是分割時可以適當照顧出資一方。
3.若登記產權人為支付方配偶,則屬于共同財產,領房產證時如果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則從出資來源角度看,也不應認為為支付方配偶的共同財產。
六、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1.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子女,系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
2.登記產權人為出資方子女配偶或雙方,則屬于共同財產。
七、一方或雙方父母部分出資登記產權人為夫妻雙方或個人,則父母的出資額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屬于對方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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