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
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后,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在具體實施中,《辦法》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和內部職責分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董事長簽批后,報監管部門認可。
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
過渡期結束后,對于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采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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