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收益債為公司債的子品種,在審核程序、發行方式、上市(掛牌)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登記托管、清算交收、監督管理及其法律責任方面遵從現行公司債的規定。
具備公司債券發行條件可以發行項目收益債券,募集資金用于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或收購,且以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
項目收益債發行條件包括:
法規依據:(1)關于創新企業債券融資方式扎實推進棚戶區改造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4]1047號);(2)關于印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3)項目收益債券業務指引。
監管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審批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省級發改委)。
發行主體:專項債的發行主體為項目實施主體或其實際控制人,其中,項目實施主體是境內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僅承擔發債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的特殊目的載體。
另外,項目收益債券通過設立項目公司,運作具體項目,以項目公司的名義發行的債券;輕主體、重項目,對發行主體無財務指標要求,無發行主體自查要求。無通道限制,成熟一家,核準一家。
資金募集用途:項目收益債券募集資金只能用于該項目建設、運營或設備購置,不得置換項目資本金或償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債務。同時,債券的本息償還資金完全或主要來源于項目建成后運營收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