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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破產清算時,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為一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
一般債務債券通常由地方政府發行,用其稅收還本付息。發行此種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往往用于修建高速公路、機場公園等市政設施。
次級債務是指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于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后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
優先股是享有優先權的股票。優先股的股東對公司資產、利潤分配等享有優先權,其風險較小。但是優先股股東對公司事務無表決權。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公司經營效益分紅,風險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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