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內容有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建立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準。新巴塞爾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資本要求: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到8%,而銀行的核心資本的充足率應為4%。目的是使銀行對風險更敏感,使其運作更有效。
2、監察審理程序: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并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
3、市場制約機能,即市場自律: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新巴塞爾協議被認為是近幾十年來針對銀行監管領域的最大規模改革,旨在促使銀行減少高風險業務,確保銀行業健康和穩定的運行。新協議將對歐美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部分銀行或面臨資本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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