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意見明確規定,對于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這就意味著,從退市意見正式實施之日起,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發現有欺詐上市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就面臨退市風險。
上市公司造假不僅面臨退市,還將面臨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就民事責任而言,存在前置程序,即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造假,需要拿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后,法院才能立案,而司法程序要持續多年。這樣并沒有使受害的投資者得到切實的保護,實行退市制度,并明確退出募集的資金,則可以有效地保護投資者。
但退市意見是對公司法、證券法在實踐操作層面的具體規范,屬于法律實施性質的規范文件。退市后退出募集的資金,屬于證券法修改的層面,要與修改中的證券法相配合,才能實施。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