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不結案可以要求交警下達事故認定書,然后憑事故認定書和對方車輛的維修發票去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按規定交警應當在現場調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認定書,對方不愿意結案不影響事故認定書的下達和生效。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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