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也就是失業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失業金領取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并不是失業了就可以領取,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有以下條件的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失業前,公司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失業保險滿1年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包括下列情況: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和支付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個人原因離職、合同同到期個人不續約離職這些都不在失業險所規定的“失業”里面,都不能領取到失業金。
3、勞動者已到相關部門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滿足了以上三個條件才能領取到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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