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數(shù)與應選人數(shù)相等的選舉。只有從多數(shù)當中挑出少數(shù)才叫挑選,所以等額一詞和選舉一詞互相矛盾不可以組合,非要組合就成了一個自相矛盾的病詞,所起的作用是打著選舉的謊子而沒有進行選舉,是一種選舉作弊的違法行為,既然選舉的意思是挑選,選舉權就是挑選權,不讓人家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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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額選舉到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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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數(shù)與應選人數(shù)相等的選舉,是選舉方式的一種。簡單的解釋需要選舉多少人,就有多少候選人,而且都能全部當選。在實行等額選舉的時候,投票人的權力僅僅體現(xiàn)在是否決定認可候選人,選舉人的權力比較小。為了使選票相對集中,選舉開始時通常一般都需要事先定好候選人,然后再進行選舉投票。
等額選舉的優(yōu)點是可以充分考慮當選者結構的合理性,缺點是在一定程度上了選民的自由選擇權,容易使選民誤以為當選者事先內定,從而嚴重影響投票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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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額選舉到底是什么意思,來個人給我解釋
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數(shù)與應選人數(shù)相等的選舉。這種選舉的缺陷,主要是選舉人對被選舉人缺少選擇的余地,容易使候選人成為變相的指定當選人,不利于發(fā)揚黨內民主和體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也往往使選舉成為走過場的形式。
例如:某縣選舉1名,用等額選舉即候選人要與應選人數(shù)相等,就只有1名候選人,所以就等同于變相的指定當選人。
擴展資料
與等額選舉不同的是差額選舉,這種選舉方式要民主一些,以下是相關內容介紹。
差額選舉,就是在選舉中實行候選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不等額選舉。按照《中國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要求,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都要實行差額選舉;其中委員會委員的差額,為應選人數(shù)的20%;常務委員會候選人名額,要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二人。
差額選舉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直接采用候選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二是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中國選舉制度
具體而言,就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基層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由選舉產生,但各級的負責人不一定由選舉產生,而是由上級任命,但受本級的監(jiān)督和考核。所任命的負責人要每年向本級進行年度述職匯報工作,可隨時對其罷免,能否留任由進行信任投票來決定,考核合格通過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屆滿時才能平調或升遷;
考核不合格的由予以免職,只能待崗或降職任用,不得升遷,免職造成的空缺由上級重新任命。 (當然,為了增加的“能量”,使其能與博弈,需要允許他們自辦報紙、發(fā)表觀點,需要允許直選,需要縮小數(shù)量)。
這種任命權和罷免權相分離的方式不同于選舉,但也可以充分體現(xiàn),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這種方式符合國家統(tǒng)一、政令暢通的要求,符合一黨執(zhí)政、黨管干部的要求,適合現(xiàn)實國情,能夠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機結合,易于實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充分民主的最恰當?shù)姆绞剑钱斍案母锏年P鍵。
參考資料:黨支部的選舉工作—人民網(wǎng)
等額選舉什么意思
該意思是指候選人數(shù)與應選人數(shù)相等的選舉。
等額選舉是差額選舉的對稱,等額選舉一般都是在充分的民主協(xié)商和反復醞釀討論候選人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也是民主選舉方法的一種,我國1953年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都采用等額選舉,一直到1979年才改為差額選舉。等額選舉的好處是,有較高的選舉效率,選票較為集中,便于產生選舉結果。
什么是等額選舉是什么意思
等額選舉指候選人數(shù)與應選人數(shù)相等的選舉。那么你對等額選舉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什么是等額選舉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么是等額選舉
等額選舉指候選人數(shù)與應選人數(shù)相等的選舉。在一些國家,部分或全部采用等額選舉作為選舉形式。在實行等額選舉的時候,投票人的權力僅僅體現(xiàn)在是否決定認可候選人,故相對于差額選舉,選舉人的權力較小。
個別實行等額選舉的國家曾出現(xiàn)100%的“贊成票”。如果這是強制性的,則選舉人就不再有任何權力,選舉僅僅是作為一種形式而已。另一種情況是允許選舉人另選他人(不在預定的候選人之列)。這種情況理論上選舉人的權力有所增強,但因為眾多選舉人難以同時選中某個特定的個人,這種增強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形式上的。
等額選舉的法律規(guī)范
(一)等額選舉與差額選舉并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正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shù)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shù)應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人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差額數(shù),進行差額選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補選……,候選人數(shù)可以多于應選人數(shù),也可以同應選人數(shù)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從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不管是國家機關正職領導人員,還是副職領導人員的選舉,都存在等額選舉與差額選舉并存的現(xiàn)象。
(二)等額選舉是有條件的。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規(guī)定,有兩個地方出現(xiàn)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職領導人員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二是補選,候選人可以多于應選人數(shù),也可以同應選人數(shù)相等。應該說,進行等額選舉是有條件的。對正職領導人員來說,要進行等額選舉,它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即沒有代表聯(lián)名提出候選人,可以進行等額選舉。但是,如果有代表聯(lián)名提出候選人,就不能進行等額選舉,而是要依法進行差額選舉;還有,補選時,是進行差額選舉,還是進行等額選舉,不是可以隨意,而是必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因此,等額選舉是有條件的,要注意把握等額選舉的條件,不能無視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而隨意擴大等額選舉的范圍。
(三)可以另選他人。選舉不同于任免和決定人選的重要標志有兩個,一個是代表可以依法聯(lián)名提出候選人,另一個是可以另選他人。關于可以另選他人的問題,《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代表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這就是說,在寫票時,對團或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候選人,代表認為不滿意的,還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另選他人。這是選舉工作中體現(xiàn)民主的重要一環(huán)。
等額選舉的優(yōu)點缺點
等額選舉的優(yōu)點: 可以充分考慮當選者結構的合理性,而且在當選人給民眾的一個交代同時也得到法律承認。
缺點:一定程度上選民的自由選擇,使選民誤以為當選者事先內定,影響其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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