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投保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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