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工資多久必須結算?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離職后多久把工資結算完的規定,員工離職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即時結清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在下個工資支付周期或者延后發放公資,是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予結清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單位應該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同時就向離職員工一次性結清所有工資。除此之外,如果員工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而導致的被迫終止或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都應在勞動者離職時一并結清。
如果單位不按時支付,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公司注冊地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被迫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成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需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綜上所述,員工辭職,是有權利直接向有人單位主張即時結清工資,如果產生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用人單位需要連同未支付的工資一次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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