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形式:招標、拍賣和掛牌。請根據具體情況咨詢當地土管部門。
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
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3)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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