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案件。高盛公司上午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中午12點。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高盛公司認為小王嚴重違紀,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小王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yīng)當(dāng)支付賠償金2萬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支付賠償金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起訴至海安法院。法庭上,小王辯稱,自己只是提前一點離開工作崗位,就餐打卡時間在11:50到12:03不等,并沒有影響本職工作。
甚至有時候到食堂就餐的時候,已經(jīng)到了12:03,明明已經(jīng)可以視為下班時間了,但是A公司卻認為依然屬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鐘。而且其他職工也會提前就餐。他認為,公司的制度過于苛刻,缺乏人文關(guān)懷,把提前就餐的行為認定為嚴重違紀,也不合法。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未能證明其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wù)或者起訴前補正相關(guān)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規(guī)定,判決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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