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不具有擔保效力,后者具有法律擔保效力。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
定金、訂金傻傻分不清楚,它們到底有些什么區別呢?現在讓我們一起來探究吧。
方法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家具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家具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 20% 。
前者不具有擔保效力,后者具有法律擔保效力。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家具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家具銷售者協商解決并要求經營者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定金屬于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并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適用于
定金”與“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法律上的含義卻截然不同。在以后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要好好區分哦。
定金和訂金是有區別的。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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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有何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431353337,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擴展資料:
定金的分類
定金主要分以下幾個種類:
一、立約定金,立約定金常常與預約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訂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證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有時候這個過程比較短,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這個過程可能需要持續較長的時間,尤其是在一些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中。
當事人為訂立合同已經作了必要的準備,相互間對于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訂立,當事人又不愿意許諾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約定金來實現當事人間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二、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三、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于給予合同當事人于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五、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系。
《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定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訂金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么?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商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區別如下:
1.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5656638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2.訂金:
“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
3.總結: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避免損失,與他人簽合同時,一定要留神,看清楚。
拓展資料: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訂金
合同法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性質不同
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交付訂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2、承擔的責任不同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
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在法律上的限度不同
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
4、是否具有擔保性質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擴展資料:
定金主要分以下幾個種類:
立約定金
立約定金,立約定金常常與預約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訂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證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有時候這個過程比較短,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這個過程可能需要持續較長的時間,尤其是在一些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中。當事人為訂立合同已經作了必要的準備,相互間對于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訂立,當事人又不愿意許諾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約定金來實現當事人間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于給予合同當事人于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系。《擔保法》及其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6303139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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