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
我們知道,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鑒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今天,小編整理了關于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停工留薪期不能只發底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停止工作期間,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即工傷等級)作出之前,應當按照勞動者原工資福利標準按月發放工資及福利。 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工工傷住院期間單位應發基本工資,此外待遇,提供《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供你參閱: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動法規定,系按勞動合同工資全額支付的,直接到完全康復為止,如果合同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就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也要有視乎傷者受傷的情況具體分析,不能
第六十四條規定:
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單位出 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你好,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總結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和出院療養期工資法律如何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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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員工工傷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員工工傷期間工資是怎么定的?
1、工資待遇不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認定期間工資怎么發放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擴展資料:
停工留薪期期間的注意事項
1、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落實停工留薪期待遇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中的“工資”,是指職工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單位不能停發工資或降低工資福利待遇,這種做法是不人道的,也是極其錯誤的。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由單位負責護理,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后,即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要注意兩種護理費用的時間節點。
停工留薪期內,保障工傷職工的治療是“第一要義”,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
2、活學活用國家政策,規范停工留薪期管理
停工留薪期的長短與享受待遇的時間有直接關系,必須科學規范管理。
職工發生工傷后,雙方要按規定科學合理確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結束后,要及時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給付事宜。原則上講,停工留薪期滿,職工應回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勞動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為避免職工小傷大養、擅自休假、不按要求復工等無理要求,用人單位在做好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保障與服務的同時,也要活學活用國家政策,進一步完善內部規章制度,明確違規行為處理依據,做到用政策和制度管人管事,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工傷保險條例
員工工傷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由用人單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門和衛生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66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2、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員工在公司受工傷期間,工資是全額發放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的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本案中,被告受傷之日起至評定傷殘等級之日止應為其停工留薪期,但由于該期限已超過12個月,而被告又未能提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應當延長停工留薪期的證明,故本院認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
據此,原告應支付被告*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62,640元(5,220元/月×12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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