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是會被判玩忽職守罪的,那么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請看下文。
首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你不是公務員,就不存在玩忽職守罪。 認定:一定是自己不負責任造成國家或者人民的生命財產(chǎn)等的損失,才能構成該罪。
操作方法
因工作人員的不作為,不盡職責義務,導致企業(yè)或公司破產(chǎn)的,或導致錢財損失在30萬以上,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guī)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
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認真盡責,導致有人員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2人重傷,4人以上輕傷,輕傷達到10人以上的,都可以立案。
1.注意區(qū)分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qū)別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2.正確區(qū)分玩忽職守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分則第二章規(guī)定了一些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生產(chǎn)、作業(yè)責任
工作人員的惡劣行為,導致國家名譽受損的,或者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也可以立案。
(一)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意外事件的區(qū)別。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qū)別。 (三)玩忽職守罪與其他玩忽職守的犯罪的
工作企業(yè)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導致10人以上中毒,或損害國家財產(chǎn)、損害人民利益的,也可立案。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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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主要屬偶然因果關系 我國刑法理論的傳統(tǒng)觀點,是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無論是必然因果關系還是偶然因果關系,都屬于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當前,我國司法實務界在認定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時,主要用偶然因果關系理論來加以認定的。偶然因果關系理論認為,行為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1326265本身并不包含產(chǎn)生危害結果的根據(jù),在其發(fā)展過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這一介入因素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結果發(fā)生,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就是偶然的因果關系。由于玩忽職守行為是一種不作為,這種行為并不必然導致結果的發(fā)生,在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經(jīng)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為的因素,不作為與結果之間本身存在的就是一種偶然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在其他犯罪中也許不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在玩忽職守罪中應該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2000年洛陽東都商廈大火案中,引發(fā)大火的直接原因是養(yǎng)護員王某的違章電焊,*消防部門的玩忽職守行為只是結果的間接、偶然原因,但仍屬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對玩忽職守罪的特殊行為構造的認識 實踐中,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的認定會出現(xiàn)很多分歧。筆者認為,這主要由于玩忽職守罪的行為構造具有其特殊性。正確認定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系,就必須把握該罪的特殊行為構造。 (一)玩忽職守行為缺乏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力。玩忽職守行為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表現(xiàn)為行為人應當履行而且能夠履行但不履行職責,包括擅離職守、放棄職守、拒絕履行職守等;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表現(xiàn)為行為人雖然履行了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責,以至錯誤地履行了職守。與故意犯罪不同,玩忽職守罪是一種侵害國家法益的瀆職犯罪,它直接危害的是國家管理職能正常運作與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無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行為不會直接侵害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 (二)玩忽職守行為借助中介因素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由于玩忽職守行為不是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玩忽職守罪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必然存在著一定的中介因素。這些中介因素既可能表現(xiàn)為一定的自然力,被害人的行為,或者更多的表現(xiàn)為第三者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正是這些中介因素,為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提供了原因力,直接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中介因素是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建立因果聯(lián)系的必要環(huán)節(jié),沒有中介因素,就沒有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系。玩忽職守行為正是借助中介因素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中介因素成為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在判斷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系時,不能單純考慮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要考慮玩忽職守行為與中介因素之間的關系,以及中介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 三、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司法認定的基本思路 西方刑法理論,無論是日本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還是英美法系“雙層次因果關系理論”,都是以條件說所確定的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通過規(guī)范的、價值的評價,來確定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體現(xiàn)出一種事實認定與價值評判二元區(qū)分的因果關系研究思路。當前我國刑法學界也已走出了因果關系理論長期糾纏于必然性與偶然性之爭狀況,逐步確立統(tǒng)一的觀點,即刑法因果關系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jù)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tǒng)一。從而提出了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這種二元區(qū)分的研究思路,并得到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大多數(shù)認同。筆者認為,玩忽職守罪的實行行為相對于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中介因素而言,其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程度相對較弱,單純從自然主義的、存在論的角度,它們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很可能淡出司法機關的審查視野。但著眼于因果關系法律性的特點,就會清楚地認識到,刑法因果關系的內容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將哲學上很弱的原因強化,并規(guī)定為刑法上的原因;或者將哲學上很強的原因減弱,不規(guī)定為刑法上的原因。而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就是立法者將存在論意義上較為微弱的原因強化,規(guī)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原因的典型立法例。 四、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的具體認定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益,犯罪的本質在于對法益的侵害。筆者認為,判斷法律因果關系,必須立足于刑法規(guī)范的目的與犯罪本質。犯罪行為從著手實施到危害結果發(fā)生,就是從危險制造到危險實現(xiàn)的轉化過程。即行為給保護對象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險,并使這一危險現(xiàn)實實現(xiàn)了。具體到玩忽職守罪,要確定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是要考慮玩忽職守行為給法益帶來的危險以及危險是否在危害結果中得以現(xiàn)實化。 按照事實認定與規(guī)范評價二元區(qū)分的思路,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的認定應當首先判斷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因果關系,在得出肯定結論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判斷這種事實因果關系是否屬于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所規(guī)定的法律因果關系。具體判斷需要經(jīng)過下面三個層次: 1.制造不被允許的危險。作為國家機器的具體運作者,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為,都可能給某一社會領域帶來災難性后果。如,為了切實保障生產(chǎn)安全,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涉及各個行業(yè)的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了相關職能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義務。因此,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就可以認定其制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在司法認定時,要注意區(qū)分不作為的玩忽職守與作為的玩忽職守。作為的玩忽職守,一般表現(xiàn)為對社會上存在的危險源提供了客觀幫助,幫助已有的危險源向具體的危險轉化;不作為的玩忽職守,則多表現(xiàn)為對社會上現(xiàn)有的危險或潛在的危險不控制、不制止,未能合理監(jiān)控危險源。雖然作為與不作為制造危險的方式不同,但兩者同樣都由于違背法律義務與職責要求,減弱了國家管理應有的強度或者使社會管理的某個領域處于管理失控狀態(tài),從而對行為對象帶來了受侵害的危險。 2.實現(xiàn)不被允許的危險。玩忽職守行為所制造的危險往往具有潛在性、抽象性、一般性的特點,這種危險只有通過中介因素才能轉化為現(xiàn)實的、具體的、特定的危險,并在公共財產(chǎn)、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后果中得以實現(xiàn)。只要玩忽職守行為制造的危險在危害結果中實現(xiàn)了,不論這種危險實現(xiàn)是通過一個還是多個中介因素轉化的,我們都可以認定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一般較為容易認定,而這種危險是否在具體結果中得以實現(xiàn)則不容易得到正確判斷。 3.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玩忽職守罪中,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與行為人所承擔義務的范圍緊密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義務,對義務相對人造成的一切損害后果,都存在于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內。司法實踐中,玩忽職守罪的危害后果,往往同時可以歸責于實施了相關犯罪的行為人,但這并不影響這些危害后果同時歸責于玩忽職守行為人。特別是存在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先后實施多個玩忽職守行為導致同一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不能因為危害結果可以歸責于最后實施玩忽職守的行為人,就否定之前的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 通過上述三個層次的判斷,可以從刑法規(guī)范的保護目的出發(fā)去判斷法律因果關系的有無,從實質層面上溝通了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與司法活動中需要認定的因果關系,可以更為準確地認定玩忽職守罪因果關系,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認定的同一性。 作者系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局局長
什么是玩忽職守罪 怎樣認定玩忽職守罪
您好,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5633964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guī)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chǎn)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chǎn)。
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guī)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由于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為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guī)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wèi)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對玩忽職守行為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本節(jié)和有關單行法規(guī)都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本節(jié)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jù)。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jù);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jù)司法實踐和有關規(guī)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根據(jù)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jīng)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產(chǎn)、嚴重虧損、破產(chǎn)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lián)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fā)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jīng)預見到可能會發(fā)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jīng)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fā)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是出于過失,而是出于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fā)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么認定
1.注意區(qū)分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qū)別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5653932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2.正確區(qū)分玩忽職守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分則第二章規(guī)定了一些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生產(chǎn)、作業(yè)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等,后者的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與這些犯罪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前者是瀆職罪,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主體不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者發(fā)生在各種事務管理的過程中,后者一般發(fā)生在各種生產(chǎn)、作業(yè)以及直接從事指揮、作業(yè)的過程中。當然,不排除想象競合犯的現(xiàn)象。
3.應當正確區(qū)分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qū)別在于行為方式與主觀要件不同:濫用職權罪是一種積極利用、違背職責的行為(但不限于作為),玩忽職守罪是疏忽、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但不限于不作為);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
4.應當正確處理法條競合關系。刑法除規(guī)定了本罪以外,還規(guī)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脫逃的,也是玩忽職守行為,過去也曾當作玩忽職守罪處理,但由于刑法對該行為作了特別規(guī)定,故應嚴格適用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
失職罪司法解釋,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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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玩忽職守7a64e78988e69d8331333365656535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上來看,玩忽職守罪由以下幾個犯罪構成要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guī)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fā)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jīng)預見到可能會發(fā)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jīng)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fā)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二、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由于玩忽職守罪主要表現(xiàn)為過失犯罪,往往與經(jīng)驗不足、工作失誤等交織在一起而難以區(qū)分。因此在認定玩忽職守罪時,需注意與一般工作中的失誤的界定。要正確把握二者的區(qū)別,主要掌握以下兩點:
(一)主觀形態(tài)和客觀行為不同。
玩忽職守行為主觀過失具有罪過形式,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但客觀上卻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以致發(fā)生了重大的危害結果,此外,玩忽職守甚至還存在著因徇私舞弊而主觀惡性更大的罪過形式——間接故意,這是工作失誤所沒有的。在工作失誤中,行為人主觀過失屬于一般認識錯誤,客觀上不存在瀆職行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行為人始終抱著對工作負責任的態(tài)度,從主觀愿望到實際行為都是積極的盡心盡職的,往往是因為經(jīng)驗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發(fā)生了危害結果。
(二)造成危害結果的主要因素不同。
玩忽職守和工作失誤都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二者引發(fā)危害結果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職守的主要原因,是行為人自身主觀上的因素,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種種瀆職表現(xiàn)。但工作失誤行為人主觀上雖有一定過錯,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主要是由于其他客觀因素的介入,或是行為人不能預見的或無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
關于什么是玩忽職守罪,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相信通過本文的介紹,應該對您有所幫助,但是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涉及到這方面的犯罪,筆者還是建議您最好聘請專業(yè)律師,他們專業(yè)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為我們進行無罪或輕罪的辯護。
玩忽職守罪如何認定,哪些行為會構成玩忽職守罪
您好,
一、玩忽職守罪如何認定
(一)玩忽職守罪的客體要件
玩忽職守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職務上的注意義務,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必然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不僅會損害、破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嚴肅性,而且還會給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5643561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要件
玩忽職守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工作紀律,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類型:
一是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為應該履行且能夠發(fā)行,但不履行其職務。
二是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除了以上表現(xiàn)以外,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具有“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jù)司法實踐和有關規(guī)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三)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但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玩忽職守罪的主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可以由過失構成,也可以則間接故意所構成。但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構成玩忽職守罪。因此,在相當多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是一種監(jiān)督過失,主要表現(xiàn)為應當監(jiān)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jiān)督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危害后果發(fā)生。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玩忽職守罪
必須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
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由于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
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為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guī)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wèi)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
對玩忽職守行為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本節(jié)和有關單行法規(guī)都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本節(jié)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jù)。
“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是區(qū)分本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損失尚未達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屬于一般玩忽職守行為,不能以本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只能依照有關政策法律的規(guī)定,給予行為人黨紀政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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