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沒有影響的。以下是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并心肌并冠心并先天性心臟并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
公錄用制度建立以來,錄用主管機關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普遍制定下發了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和標準,這些辦法和標準對選拔高素質的公務員發揮了重要作用。公務員錄用體檢要在錄用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適用于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自《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公務員合格標準有這些,若患有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視為體檢不合格。但是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則視為合格。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的依賴者,不合格。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4.8,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于4.9,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1、風濕性心臟并心肌并冠心并先天性心臟并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
接下來的標準適用于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業公務員的考生。《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佩帶眼鏡的考生在眼科檢查前應先摘掉眼鏡,再進行視力檢查。義眼者應向眼科醫生講明。色弱者不合格的職位,色盲者也不合格。嗅覺檢查: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者為正常,能辨別1至2種為遲鈍,三種均不能辨別者為喪失。嗅覺遲鈍者不合格的職位,嗅覺喪失者也不合格。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并心肌并冠心并先天性心臟并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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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
《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自《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以來,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逐步規范化、科學化,為選拔高素質的公務員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滿足部分國家機關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錄用公務員的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以下簡稱《特殊標準》)。
*機關、*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職位,以及外交、海關、海事、檢驗檢疫、安監等部門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錄用公務員,應按照《特殊標準》的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其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仍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原人事部和*部下發的《*機關錄用人民*體檢項目和標準》、司法部下發的《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人民*體檢項目和標準》即行廢止。本通知下發后,所有職位錄用公務員體檢均使用本通知修訂的《公務員錄用體檢表》。 現將《特殊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在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中參照執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國家公務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本標準適用于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于4.8,不合格(*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2/5頁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鑒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于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3/5頁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Ⅰ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于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操作說明
1、體檢醫院與醫務人員在體檢前應明確需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的職位及項目。
2、體檢應在獨立場所進行,要保持安靜,減少外界干擾。人民*體檢要做到封閉式體檢。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是什么時候
您好,每年都差不多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
,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定1年無變化
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
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1年內無出
血史,1年以上無癥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癥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
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
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
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
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
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
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
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要查乙肝五項嗎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不檢查乙肝五項,但是如果檢查肝功能嚴重受損異常,會要求復查,復查還是沒有通過的話,一般會建議你進一步檢查乙肝五項和其他肝病項目明確病因。
部崗位體檢標準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嗎
大部分公考體檢標準:如:事業單位、公務員、教師公招等考試體檢標準可以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進行,大同小異。幾天體檢標準詳細內容查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公務員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公務員局組織醫學專家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以下簡稱《操作手冊》)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將《標準》第一條修訂為: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二、將《標準》第二條修訂為: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收縮壓小于140mmHg;舒張壓小于90mmHg。
三、將《標準》第三條修訂為: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將《標準》第六條修訂為: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癥者,合格。
五、將《標準》第七條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將《標準》第八條修訂為:惡性腫瘤,不合格。
七、將《標準》第九條修訂為: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將《標準》第十九條修訂為: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4.8(小數視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于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將《標準》第二十條修訂為: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冊》根據《標準》上述條文修訂情況作了相應修訂。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修訂后的《標準》和《操作手冊》,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在具體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預祝廣大考生備考順利通關!
廣州公務員體檢合格標準是什么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
2010-01-01 來源:廣州體檢網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錄用國家公務員體檢工作,保證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身體素質,根據《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含主任科員,下同)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體檢。
中央駐本省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含主任科員,下同)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體檢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體檢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委托用人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條 體檢須到縣級以上的人民醫院進行。
第二章 體檢程序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結束后,對確定的考核對象,在考核前,須由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委托的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六條 體檢工作須指定專人負責,考生由體檢工作負責人帶領到指定醫院體檢。
第七條 每位考生體檢前須填寫《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表》一式兩份。體檢工作負責人事先要逐個核對受檢人與體檢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統一將體檢表交體檢醫生。
第八條 考生在體檢工作人員的引導下按順序依次體檢。體檢醫生按規定的體檢項目依次檢查并填寫檢查結果。各科室之間交接體檢表由體檢工作人員負責,不準由考生代交。
第九條 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體檢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并簽名,然后加蓋醫院的公章。
第十條 體檢結果由醫院通知體檢工作負責人統一領取,并由體檢工作負責人將體檢結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 體檢標準
第十一條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為不合格:
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顯的斜視;唇裂、腭裂;斜頸。
2、嚴重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膚病,重度腋臭、紋身。
3、嚴重影響儀表的甲狀腺腫、開放性的結核性淋巴結炎;胸廓明顯畸形、脊椎嚴重側彎、前凸后凹、強直;兩下肢均有跛行,“×”開腿或“О”形腿;馬蹄足、足內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縮;肌力僅一、二級者。
4、肢體有顯著殘廢、影響功能者,如斷手,斷臂,斷腿,斷腳,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殘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殘缺,或者任何一肢體不能運用者(包括裝配假肢)。
5、雙眼矯正視力各低于4.9者。雙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能眼球突出,有影響視力的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色素膜疾病等。
6、左右耳聽力均有嚴重缺陷,耳語聽力一側不足5米、另一側不足2米者。
7、嚴重口吃,一句話中有兩個字重復兩次或明顯吐字不清者。
8、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癥、夜游癥、暈闕癥、重度神經官能癥,腦外傷后遺癥或顱內異物存留者。
9、各種急慢性傳染病患者,如肝火、活動性肺結核、麻風病、慢性細菌痢疾等。
10、器質性慢性心臟血管病,如風濕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壓病等。
11、支氣管哮喘、支氣管擴張;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12、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腹內形隱睪、完全性尿道下裂。
13、血吸蟲病未治愈。
14、血管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
15、嚴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膽管、膽囊、胰腺疾病。
16、結締組織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紅斑性狼瘡等。
17、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克山病、無脈癥等。
18、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種肝炎、肝內囊腫等)。
19、有性傳播病史者。
20、三度齲齒超過全口半數牙(12顆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頜關節炎。
第十二條 屬下列情況的,可視為合格:
1、單純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
2、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經治愈已鈣化穩定,一年觀察無變化者;肺外結核,治愈后兩年以上未復發,經縣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淋巴腺結核無癥狀。
3、胃潰瘍和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一年內無出血史,一年以上無癥狀;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腸切除術后一年無復發,無后遺癥,不影響功能者。
4、既往無肝炎病史,肝在肋緣下2cm以內,質軟無壓痛,脾在肋緣下1cm以內或肝脾同時觸及,但肝功能、B超檢查和乙肝化驗結果正常者。
5、患急性肝炎已經治愈一年,遷延性肝炎已經治愈2年;乙肝五項檢查中單純表面抗體(HBsAB)陽性、表面抗體及E抗體(HBeAB)同時陽性、單純表面抗原(HBsAG)陽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甲狀腺機能亢進治愈后一年無癥狀和體癥者。
7、急性腎炎、急性腎孟炎經治愈后達一年,無癥狀和體癥、尿蛋白陰性,尿鏡檢正常者。
8、風濕性關節炎治愈后一年,無癥狀,化驗正常者。
9、中心30度周圍視野,矯正視力兩眼均為4.9以上,視功能正常者。
10、血壓在下列范圍內者:
收縮壓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張壓6.00—12Kpa(60mmHg—90mmHg)
11、男性身高1.60米、體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體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條 除本章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的體檢標準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檢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門商衛生部門根據職位的要求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錄用人民*的體檢標準有以下特別要求:
1、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視力:雙眼裸視5.0以上;
3、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體HBeAb、核心抗原HBcAb陰性、表面抗體HBSAb陰性或陽性。
第四章 體檢要求
第十五條 考生須按時參加體檢。對無正當理由又不按時參加體檢的考生,按自動棄權處理。考生應服從體檢工作人員和醫生的引導和檢查。
第十六條 體檢醫院須選派原則性強、思想作風好、業務精的醫生承擔體檢工作。體檢醫生應提前熟悉錄用國家公務員的體檢規定及標準,做好體檢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體檢醫生須以高度的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的體檢結論。結論的字跡要清楚、明確,不得涂改。體檢工作人員要配合醫生組織好體檢。
第十八條 體檢醫生和工作人員與考生如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的要進行回避。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錄用監督機構對體檢結果提出質疑時,政府人事部門有權決定重新體檢或復查某一項目。考生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復查的,須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對體檢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索賄受賄、弄虛作假的,須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體檢標準適用于一般職位的國家公務員錄用。對特殊職位的體檢標準,國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由地級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商衛生部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補充說明:
根據廣東省人事廳《關于做好招考公務員體檢工作的通知》,降低一般職位錄用國家公務員個別體檢項目的判定標準。今后,除錄用人民*和特殊職位公務員外,乙肝五項檢查和身高、體重的判定標準調整為:
1、患急性肝炎已經治愈1年或遷延性肝炎已經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攜帶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陽”仍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陽性(含“小三陽”)均調整為合格。
2、取消對考生體重的*。對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規定執行;但對特殊情況的,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經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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