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舉考試中作弊可比現在受到的處罰重多了,比如在宋代實行互保連坐制,將同一地區的十個考生編為一保,鼓勵大家相互監督,一旦某人考試出了問題,其他人都要受處分,都會被取消當年的考試資格。另外進考場前實行嚴格的搜身,一旦發現夾帶等
宋朝對考試作弊的情況實行連坐制,在明朝作弊考生將被發配邊疆,清朝對于情節較輕的罰點錢,情節比較重的要戴重枷三個月,還要被打一百下,然后發配到邊疆。
說到古代的科舉制,想必大家也都了解甚多。由隋唐興起的科舉制方便了朝廷從民間選拔人才,唯才是舉。科舉制度是我國古代的重大發明之一,也是古代的學子們入仕當官的唯一渠道,雖說學子們只要通讀四書五經、掌握能言善辯的能力,就可以輕松通過
宋朝對考試作弊的情況實行連坐制。按照區域劃分幾個考區,在這個區的所有考生進行相互監督,如果發現一個作弊,其他考生都會受到牽連,被取消當年的考試資格。
從古自今,在考試方面,都是由很嚴格的規矩的,古時候會進行搜身,防止夾帶,還有嚴格的懲罰制度,如果被抓到作弊會終身不能進考場的。
在明朝,法治嚴明,針對考試作弊的行為處罰非常重。作弊考生將被發配邊疆,參與者也受到相同的處罰,時間是三屆科舉考試。通常每三年一次考試,也就是說要在邊疆呆九年,如果僥幸沒死,回來后也將被除去士子身份,一輩子都別想參加科舉考試。基本上阻斷了靠讀書出人頭地的機會。
不管是以前還是現在作弊都是很嚴肅的問題,只要被發現就會有懲罰。目前為止到今天我們作弊的奇葩方法可以說是數不勝數,讓人嘆為觀止。而在古代其實也并不罕見,古代作弊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賄買(即賄賂主考官以獲取好成績);二是夾帶考試
清朝在處理考試作弊的現象時更人性化一點。對于情節較輕的罰點錢,情節比較重的要戴重枷三個月,還要被打一百下,然后發配到邊疆。在順治帝在位期間,就發生了科舉考試以來最大的作弊案“丁酉科場案”,參與作弊的考生、考官被通通處死,家屬也被流放到了邊疆。
中國古代的“殿舉”、“罰科”制度,是科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科舉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標志之一。五代及宋元時期稱為“殿舉”、“殿罰”,明清時期稱之為罰科,指科舉時代對違規、舞弊或文理紕繆者暫時廢止其繼續考試資格的一種處分。鄉試中式者
因此,考試作弊入刑在古代律法中已經存在,目的就是讓想走捷徑的考生打消不正當的思想。
會試的搜檢較為寬松,據說明太祖朱元璋曾經說過:對于這些讀書人沒有必要像對待盜賊一樣來對待他們。搜檢在會試中沒有得到實行,會試也未設立搜檢官。至嘉靖末年,由于“時文冗濫,千篇一律,記誦稍多,即掇第如寄”。這為舉人夾帶舞弊提供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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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倘若考試作弊,會記錄到個人的信用檔案里面去嗎?
想必大家對考試都不陌生,特別是我們辛辛學子,從小學到大學無時無刻不在考試,只要沾上學習二字,那么我們一生就會為考試而奔波。特別是對于高考生,辛辛苦苦十幾年,就為了這幾天能考上一個心儀的大學。
而且我們小時候,大多數人考試都做過弊。現在考試也沒有去做b也越來越規范,而且重要的考試作弊會記錄到個人征信。所以在古代科舉考試。會不會有作弊的人出現或者出現怎么懲罰?
古代其實作弊的手段非常多。比方說有些家世顯赫,有背景的人直接去威脅住考官。還有一些有錢的人,直接去賄賂了主考官。還有就是徇私情,故意把考題,試卷泄露給自己的門生,徒弟。
還有一些影視劇里面放的小抄夾帶,把一些答案和書籍藏入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431356666自己的衣服當中。用我們現在的話說就是走后門,找關系。當然還有一些專門替人*的!
大致意思就是我,你要么有錢,要么有權。要么你懂得人際關系,要么你就像周星馳電影里面放的,直接小抄夾帶作弊。
這些古人為了做官,也真是煞費苦心五花八門,趣味橫生。只有你想不到,沒有古人做不到。據說唐朝時期一位才子年年都替他人考試,就是自己不愿意去考。原因很簡單吧,舍不得這個賺錢的門路!
當然作弊肯定是不對的,也是要付出代價滴,不過這個代價非常昂貴。清朝時期發生了一件驚天動地的“丁酉舞弊”案件,涉案的主考官掉腦袋不說,自己的妻女也被流放。
所以古人一旦發生科舉考試作弊事情,絕對不會把你的個人信用給記錄下來,而是直接掉腦袋。當然也有處罰輕的,有的是給涉事者戴上枷鎖示眾,意思讓你喪失顏面。取消你的考試資格,發現*的*者和被*者都要交罰款,而且終身取消考試資格。還有就是打*,這種懲罰主要針對是徇私的主考官。
古代科舉考試如何作弊 科舉作弊現象嚴重嗎
自從隋唐確立考試取仕,即科舉制度起,考試與錄取舞弊現象便出現了,且從未有斷絕過。 縱觀種種舞弊,除考生單方行為外,不外乎通過行賄手段,達到被錄取的目的。這種行賄手段,千百年來有一個約定成俗的說法,叫“請托”——通過關系賄賂考官。
如何買通考官?這里很有學問。
遇到見錢眼開的考官,不用多說,悄悄送上門去即可,就愁考生不送。如果是比較正直,或是膽小的考官,就不太好辦了。比較可靠的辦法是走“女人路線”,給其愛妻寵妾送錢送物,這個辦法一般都比較靈驗,枕邊風作用大。
清末民初人徐珂編撰的《清稗類鈔》,記載清代掌故遺聞多達13500余條。其中,“考試類”的趣事不少,有一條《俞長城背貼院試文》,說的便是通過行賄女人,從而實現舞弊的事情。雍正十年,一位名叫俞長城的河南督學主持一次童生考試,想走捷徑的考生大有人在。但俞為官嚴謹,要想走他的后門比較困難,但有人從俞寵妾身上找到了突破口。
科舉考試作弊從空間上分為考場作弊和場外作弊兩種。就考生而言,唐代主要為場外作弊,宋代及以后則主要為考場作弊。考場作弊就是指考生千方百計地在考卷上打主意,用卷子去獲得考官的認可而被錄取。而那些用權勢或金錢以影響錄取的行為都是在場外暗箱操作的,就被稱作是場外作弊。唐代之所以場外作弊興盛,其原因主要是唐代不重考試成績,而重“譽望”。而宋代的科舉制度有了重大變革,采取糊名謄錄以考生成績定去留,因此像夾帶這種作弊方法便逐漸興盛起來。
我國古代科舉考試作弊從參與的人員上來劃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考生作弊的種類及方法
科舉考試作弊中考生作弊的種類有很多種,方法也千奇百怪。讓人不得不佩服。綜合各朝*生作弊的種類就有結朋、行卷、懷藏、代筆、授義、繼燭、飛鴿傳書等十多種。
1、結朋
即是結為朋黨,集體造勢。各地舉子到長安后,講究交際酬宴,大造*。大約從玄宗天寶時起,“每歲舉子到省者常不減千馀人,在館諸生更相造詣,互結朋黨,以相漁奪,號之為棚,推聲譽者為棚頭,權門貴戚,無不走也。”中唐著名詩人劉長卿,就曾經是“棚頭”。“棚”的作用,首要的是“造勢”,以“熒惑主司視聽”;其次是干謁奔走,集體打通“關結”;再次是攻擊別“棚”中人。
2、行卷
這主要是指進士試。蓋起于天寶間。所行之卷有詩賦,甚至小說,主要是讓人能看出其才華。考生夏天專門作行卷詩文,叫做夏課。七月份又要投文求拔解,叫“秋卷”。半月后如果沒有反映,就再投一次,叫“溫課”。放榜后,無論考中與否,都要上書致謝。行卷的舉子,主要是沒有什么勢力的,只能靠文學創作才華去“求知己”。行卷的詩文往往都是考生自己做的,但也有抄襲別人的文章,或請人代作。如《唐摭言》卷2《爭解元》記載中唐時,楊衡、李群、符載等住在廬山讀書,楊衡的一位表親偷了他的文章到長安行卷,中了進士。楊衡聞知,即到長安尋之,怒問:“我的那句‘一一鶴聲飛上天’還在不在?”其人答曰:“知道表兄最愛此句,不敢連這句都偷了。”
3、懷藏
即指考生將答案文字寫在小紙條上,然后將這些小紙條藏在衣帽鞋襪中或索性密寫在衣物、身體上。懷藏也被人們稱為“夾帶”。夾帶是自古以來考試作弊最常見的一種形式。考生的各式隨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蠟燭等等都曾被用做夾帶。據南方網載:2005年9月28日,天津發現了一套完整的清朝考試作弊工具。這是火柴盒大小的作弊卷本。這套作弊工具共9卷本,均長4.5厘米,寬3.8厘米,厚0.5厘米。每卷本內約有10余篇文章,共10多萬字,一般藏匿于鞋內底。讓人稱奇的是卷本內文字約有1毫米見方,通過牛角刻版印刷而成,可見當時作弊手段的高超,并形成了規模。這套作弊工具還配有一雙可藏匿于鞋內底層的加厚底男布鞋。做工之細致真的是讓人稱奇。
如果說上一例讓人嘆為觀止的話,那下面的這個例子就叫人啼笑皆非了。“萬歷辛卯,南場搜出某監生懷挾,乃用油紙卷緊,束以細線,藏糞門中,搜者牽線頭出之,某推前一生所棄擲,前一生辨云:‘即我所擲,豈其不上不下剛中糞門,彼亦何為高聳其臀,以待擲耶?’監試者俱大笑。”考生夾帶在我們看來都很常見,但是像例中這個考生這樣的實屬罕見。他的特別之處就在他對于夾帶的包裝,藏匿的部位,如何方便取出等都做了周密的部署。考慮之周詳實在是不得不讓人佩服。只是他在被查出時的反應可笑了些。可見,為了擠科舉考試這根“獨木橋”,考生可真的算是煞費苦心。
4、代筆
又稱假手,亦即我們現在說的*手。它又分為替名入試和就院假手兩種。替名入試是指代替別人考試,*者入場考試,被替者不入場。就院假手和替名入試方法差不多,但是替者和被替者都入場考試。如甲乙二考生,甲替乙考試。考試的時候甲乙二人同時入場考試。但是甲的試卷寫上乙的名字,乙的試卷寫的是甲的名字。采用這種方法往往是甲有才但是無錢無勢,乙是有錢有勢但無才。唐末《玉泉子》就有“今子弟求名者,大半假手也”的記載,《宋會要·選舉》中也有“代筆中選,十常二三”的描述,可見代筆這種作弊的方式在科考作弊中也很常見。
5、授義
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口傳答案,后又發展成為“傳義”。傳義主要是在明經諸科考試之中得以運用的。究其原因是在這些科目的考試中,經典解義都是固定的,口傳和筆傳時較為方便。相比較而言,運用授義這種方式在進士科中的就很少,因為進士科考生需要發揮創意才能及第,而且評選的標準很嚴格。
6、繼燭
本意是指一支接著一支地點蠟燭。因古代科舉考試一天不能結束,晚上需要點燃蠟燭繼續答題。繼燭,在這里是指人們利用繼燭的漏洞作弊。考試考的時間太久考生應考時除必備文具外,還需攜帶生活用品:提籃、食盒、食物、飯碗、蠟燭,甚至便器,臥具等等。因考試時所攜帶的東西這么多,有的考生便利用這些按規定可以帶入的東西進行作弊。據記載曾經出現過將食盒做成夾層的、食用的饅頭內部掏空塞入紙條帶入考場。還有的考生利用蠟燭作弊。先將蠟燭內部沿引線從底往上掏空,塞入紙條后再用蠟油將底部封平,這種經過“精心”處理的蠟燭可以在檢查人員的眼皮底下直接帶入考場而不被發現。繼燭作弊在宋代科場危害最大。《宋會要輯稿·選舉》曾記載“既繼以燭,難免代筆,況以一晝夜,繼以次日乎!于是人率備三五卷,或父代其子,兄挾其弟,而太半以貨取。”
7、飛鴿傳書
這是一種很絕的作弊方法,發明這種方法的人絕對是作弊天才。其方法是:富人家的考生,平時訓練飛鴿傳信。大考之年,利用繼燭的漏洞,夜里家人把鴿子放進考場,考生把試題寫在紙條上,讓鴿子帶回家。此時,家中已請得若干寫作高手,按題寫好文章。再寫在紙條上讓鴿子帶進考場,神不知鬼不覺。
考生在科場中作弊的方式事實上還有很多種,以上七種只是科舉考試中較為常見的幾種形式。在科舉考試作弊中,另一個重要角色就是官僚。
(二)官僚作弊的種類及方法
這里所說的官僚作弊主要包括考官作弊和其他考務人員作弊。
1、考官作弊
考生在科場中作弊為的是能夠“躍龍門”。而考官作弊原因卻復雜的多。他們有的是迫于權勢,有的是為了顧念私情,但更多的是為了錢財。考官作弊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個是泄題,另一個是作暗號。
泄題就是指考官在科考前事先向考生泄露所考試題。據記載“成化辛丑科,閣老山東劉羽,西席乃余姚王荀也。一日,使其子送柬於王曰:三宗七制十一事,亦可出乎?王答曰:但刻本常有之。……過日,果問此也,遂為首先。”材料中,劉閣老就是運用一種委婉的方式向其家庭教師透題。另有材料:“崔元翰為楊州所知,欲拜補闕,懇曰:‘愿得進士。’由此獨步場中。然亦不曉呈試,故先求題目為地。崔敖知之,旭日都堂始開,敖盛氣白侍郎曰:‘若試《白云起封中賦》,敖請退。’侍郎為其所中,愕然換其題,是歲二崔俱捷。”(也既是說崔元翰在揚州很有名氣,想考進士,但是不知道考什么,所以先向考官求題目。催敖知道了這件事情。第二天考試的時候催敖說如果考“《白云起封中賦》”,自己就不考了。主考官明白催敖知道題目被泄露了,不得不換了題目。這次考試二崔都考上了進士。)這則材料也從側面說明了考官的泄題。
作暗號,即考官與考生先約定暗號,做試卷時在卷中標明,也叫做“關節”,綽號“關目”。有材料說到:“其有通關節而不敗露者,如楊大年為翰林學士,一日會鄉試之待試者,眾云學士必持文衡,幸有以教之。大年乃作色拂衣而入,以謾罵語詬之,曰:‘丕休哉。’及知貢舉,凡應試文內有用‘丕休哉’三字者皆中選。”這則材料如實地反映了當時考官楊大年作弊的行為。有些考官為了獲取暴利,每到科舉考試時,甚至公開地賣題、賣號。康熙年間著名的“順天鄉試案”,主持北京科舉考試的正副考官都因公開受賄而被重罰。
2、其他官員作弊:
這里所說的其他官員作弊主要指的是胥吏作弊和謄錄官作弊。胥吏指的是在考試中輔*官主持考試的考務人員。謄錄官初始于宋代,主要負責謄錄考生的試卷(宋代,考試結束后,由專人把所有考生的試卷通通謄錄一遍,然后再按謄錄卷評閱)。
胥吏由于掌管考試的具體事務,所以作弊也比較容易,途徑、方式也多種多樣。這里我們主要介紹兩種。一種是換易試卷,或暗毀真卷。根據史料記載:“我郡某邑宰奉聘入闈分校,得一卷,文極淺陋,信筆涂抹之。未幾,主司索是卷,奈已勒遍同僚勸謂無妨,遂以勒者進,及放榜,竟得中式,疑為檢閱卷則是,而文已非,更換之妙,殊無痕跡,真具絕大神通。”(某縣考試,有一個小官奉命批改試卷。得到一份文筆很差的卷子就順手改了起來。不久主考官要試卷,就以改過后的試卷給主考官,并且還考中了。懷疑的人就核查試卷,但是已經被改的面目全非了。)另一種方式是在胥吏巡檢看到有懷夾等作弊行為時故意視而不見或者手下留情,以趁機詐取賄賂。這種方式在官僚作弊中也極為常見。
謄錄官作弊主要是通過涂改的方式進行的。宋朝設置謄錄官制度是為了進一步杜絕作弊,然而同時也為作弊提供了另一個途徑。由于“試卷封彌所用涂注印記,而謄錄所為無,后稍發還封彌,不止一二”(試卷密封時有印章,但是謄錄的時候卻沒有,重謄后再用印章密封)。所以有謄錄官“動輒毀其卷,敗或涂改”
以上所說的是古代科舉考試作弊的大致分類,事實上,作弊的人員和手法還有很多種,而且作弊常常是各種人相互配合,共同謀劃的行動。http://tieba.baidu.com/p/3261824562
政府整治科場作弊的主要策略
面對科場中出現的種種作弊現象,當時的政府也出臺了各項措施來防范和懲治作弊行為。主要措施如下:
(一)針對考生作弊的預防策略
1、結保
開始于唐代,三人一保,類似連坐。三個人中如果有一個人被發現有作弊行為,則三人同時受到懲處。這樣結保者就需要互相監督,以免三人中有人作弊而毀了自己的前程。開始的時候是三人一保,以后考生數量不斷增加結保的人數也有所變化。又因為考官以后也參與了作弊,所以主考官及職事官吏、書鋪等也都結保,以達到互相監督的目的,保證考試的公平性、公正性。
2、搜身和沐浴
為了防止在考場上夾帶,考生進入考場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搜身檢查,甚至打開發結,脫去衣服進行檢查。明清的科舉保安非常嚴格,要求達到“片紙只子皆不得帶入考場”的程度。如:“考試功令,不許夾帶片紙只字,大小一切考試皆然。康熙庚子順天鄉試特命十二貝子監外場,露索綦嚴。……道咸前,大小科場搜檢至嚴,有至解衣脫履者。”[7]不過也有統治者另外想到了好的辦法。據說,金朝時候,金世宗執政以后,覺得對考生進行搜身很不禮貌,因此,想出一種絕妙的方法來:朝廷每逢開科取士前,讓考生脫去自己的衣服進入沐池沐浴,浴畢則讓考生換上統一的考生禮服,然后有貢院差役帶領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這樣既防止了考生將預先打好的小抄或作過暗記的書本帶進考場作弊,又給考場上帶來高度文明。
3、棘圍、隔離、監督和巡視
棘圍這種方法始于唐憲宗時。主要是與外部隔離防止考生作弊,在試院的圍墻上都插上棘枝,使人不能爬越。宋朝起,考試在貢院內進行,所以又增設了內部隔離。貢院內考生之間是以墻壁隔開的,稱為號舍。考生嚴格被禁止不可以喧嘩、離場,以防止作弊或者傳話。另外,還派有官吏巡視,發現作弊,即刻清除。
4、打擊代筆
為了打擊*,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如考生必須提供詳細的體貌特征的履歷,進場前考官會根據履歷驗明考生的身份以及考后核對考卷筆跡等。有記載:“今科場要令批首立貢院門內,辯閱同是試者面貌方入,蓋由此招。”
針對考官作弊的預防策略
為了預防作弊,朝廷針對考官、官僚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例如糊名、重謄、別試、鎖院、避親、知恭舉等等方法和制度。
1、糊名法
這種制度始與唐朝武則天當政時期。即指考生在試卷上寫上自己的名字,然后自己用紙把名字糊上。后發展為考試結束后,由專人在貢院將考生試卷上的姓名、籍貫等部分用紙糊起來,待考官閱卷完畢后再揭開。
2、謄錄法
始于宋代。即考生上交試卷“糊名”后,送交謄錄院,朝廷請專人將考生試卷重新謄錄一遍,再交考官評判,考官據此以定考生的等級、名次。這種制度的實施主要是防止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標記、暗語。
3、“別試制度”
“別試制度”也始于宋代。這個制度主要是針對考官的子弟特設考場考試的制度。目的是防止考官徇私舞弊。在這樣的制度下,另派考官監考、閱卷。同時還規定,當朝權貴子弟高中后,必須再有皇帝派官員在中書省進行一次考試,避免官員利用權勢影響考試成績。
4、鎖院制度
考官人選確定并在試題擬完后,考官到指定的地點(通常是貢院)集中,嚴密封鎖,斷絕他們與外界的聯系,待考試時,考官與考生同赴考場,謂之“鎖院”。這樣是為了避免考官向外透題。
5、臨定“知貢舉”制度
北宋的主考官由皇帝和大臣會商后臨時任命,稱“知貢舉”,主考官成了不固定的臨時差遣的官員 針對科場考試的懲治措施
盡管政府出臺了各項措施來防止科場作弊,然而作弊的現象仍然屢禁不止。于是,政府對科場作弊者采取了嚴厲的懲治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枷號示眾
在科場考試中作弊的人,一旦被查出,立即帶上枷鎖在考棚外示眾。有則材料說到:“乾隆甲子。上聞士習不端,懷挾擬題之風日甚,因命嚴搜檢之法。得一人者賜香役一金,士子褫及褻衣,貢院外枷銬相屬于道。”[9]
2、斥革
斥革也就是我們現代說的取消考試資格。古*試中一旦發現有考生違反考場紀律,會根據程度不同受到處罰。如有夾帶的最初是取消考試資格三年,北宋真宗時加大力度,一般是六年至十五年不等;南宋時更加嚴厲,一般要在十五年以上,甚至是一生限考。發現*的,*者和被替者除了受錢財處罰之外,并規定永不得應考。
3、杖責、免職、發配
這項措施主要是針對官員作弊。官員作弊者,只要被查出或被杖刑,情節嚴重者或被罷官或被流放。曾經有人寫文章說到:“戴學士瀚,雍正元年一甲二名進士。乙卯主順天鄉試,解元評秉智,書吏子也;通賄得元。‘時有顧司空,顧人情不顧臉面;戴學士,戴關節不戴眼睛’之語。顧謂正主考工部侍郎顧鎮也。事聞革秉智舉人,鎮免官,瀚杖徙。”[10]上述這則材料就是作弊情節較為嚴重的一個。
4、處斬或絞刑
這是對作弊的最高懲罰。嘉慶科場案之一的湖南鄉試案,官員與考生勾結作弊,事情敗露后,作弊的官員樊順成被處斬,考生傅晉賢、羅文秀被判絞刑。
科舉考試作弊及懲治措施對我們今天考試制度的啟示
古代科場中的作弊現象及政府的懲治措施最能給我們今天考試以啟示。作弊行為在我們今天的考試中屢屢出現,這不得不令我們深思。
我們今天考試中出現的作弊方法已經沒有了場外作弊,但是場內作弊的方法又有了新的變化。考生作弊既有古代的夾帶、冒名頂替、換試卷也有高科技下的對講機、手機等無線通訊作弊。考官作弊除了承襲古代的泄題、作暗記之外,又有了在批改試卷中錯題算對,更有暗中多給分的現象。
我們要想從客觀上減少作弊,必須要進行考試改革,更加注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1333363366136重學生能力的考核。在考前,對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并與學生簽定考試誠信書,讓考生明白做人應該講究誠信。考試畢竟只是一種手段,而誠信才是一個人人格價值的最好體現。在考生進入考場考試前要求監考人員嚴厲格檢查學生帶的考試用品,不允許的物品絕對不讓進入考場,杜絕夾帶發生;要嚴格審查核對考生身份,仔細觀察考生相貌,不輕易放過任何可疑人員。對于那些偽造證件的作弊者,則需要從報名、考試、錄取各個環節采取嚴格防范措施。在考試進行中,監考人員要盡職盡責、時刻警惕,使那些攜帶作弊者作弊不能得逞,發現作弊立即清除決不手軟。
對監考教師也要進行培訓,以免教師利用監考的便利協同作弊。主管部門要對監考教師的身份進行嚴格核查,對于那些帶中考班、高考班等教師不允許他們監考。監考教師要合理安排,每個考場必須保證最少有男女教師各一人,這樣便于對學生的檢查。曾經有報道說,某女生將答案寫在大腿內部,但因全是男教師監考而無法制止,只得任其作弊。學生考試簽定考試誠信書,監考教師也需要簽定監考誠信書,對于那些出現作弊的考場,所有老師包括那些巡視教師都要要處分,因為他們沒有盡到監考和巡視的職責。
另外,我們還要加大對作弊者的懲處力度。對那些考試作弊者僅僅給予取消考試資格或限考仍不夠,還應該將他們的這一行為記入他們的個人檔案中,伴隨其終生,使他們飽嘗作弊帶給他們的害處。那些協助作弊的監考老師要把他們從教師隊伍中永遠的清除,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刑事處分,若發現有集體作弊的則可以考慮動用死刑,以達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國家兩高聯合發布高考等四類考試作弊屬犯罪,請問古代中國如何懲處考場作弊的?
根據最新發布的條例,高考等四項考試作弊高考等四項考試作弊屬于犯罪,按e69da5e887aae799bee5baa631333431366239情節輕重判定刑罰,情節嚴重者可判到3~7年。雖然這一條規定看起來不太近人情,但是考試作弊就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這是對其他參加考試的同學的不尊重。不光是現代,在古代的時候,考試作弊也有很高的懲罰,下面讓我來告訴大家古代是如何對待考試作弊的吧。
在中國古代對于考試作弊的懲罰也是非常嚴格的,輕者永遠不能再參加考試,重者可能會株連九族。下面我們就一起看一下到底有哪些懲罰吧。
首先是考前泄題,重者腰斬,甚至杖斃,在古代有一些專門管理試卷的太監,叫隨堂秉筆,在崇禎年間,有一位太監想考隨堂秉筆,得到泄漏的題之后,他讓張建鼎代寫了一篇文章之后被被人告發,崇禎皇帝二話不說就將他杖斃,替他寫文章的王建鼎被發配南海這一輩子不得進京。可見考試泄題這種事在古代是會丟了性命的事情。
第二個就是為了防止考生作弊而進行搜身,搜身嚴格到連*都要檢查,因此也有很多臉皮薄的男生女生當場羞愧自殺。
第三如果當場發現考生作弊按照大清律例要戴枷三個月示眾,杖則一百最后發配到邊疆不得進京殺一儆百。如果當場未被發現還高中,之后被人告發作弊則屬于欺君之罪,株連九族。
所以我們應該慶幸自己活在現代社會,還會給你改過自新的機會,不像是古代,錯一次就是一輩子。
古代時不守信用怎么處罰
學生考試作弊,而且抄不以為恥,也是社會誠信缺失的一種折射。古*試選拔官員的形式稱為“科舉”。在這漫長的時間里,中國的士子文人面前只有科舉一條路,“十年寒窗苦,一卷定終身”,他們只能從這座獨木橋上擠進官場,從這里取得前程。因此,在這座獨木橋上,每個人都得拼命,用真本事,也用歪門邪道,用各種方法作弊。
對作弊者襲的懲處歷代都很嚴厲,清代尤為嚴酷。懲處的辦法,一是枷號。凡臨場*手、冒籍、頂替、夾帶、抄襲、傳遞、不坐本號者立即由監考官吏帶上枷鎖在考棚外示眾。知
二是斥革。生員即秀才,是須經童子試考取的功名,一旦違犯考場紀律,生員稱號立即被革除。
三是刑責。舞弊情節嚴重者,要動用刑罰。對冒名頂替、重金雇請、舞弊情節惡劣者,往往被發配充軍。乾隆五十七年,對3名雇請*手的童生、*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號3個月,然后“發煙瘴之地面充軍。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道十板”,臉上還要刺上“煙瘴改發”字樣。這樣的懲罰已與要犯相差無幾。
考試作弊的懲罰方法有哪些?
考試作弊及其處罰辦法:根據教育部33號令規定,在考試過程中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433626433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相應的處罰是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具體規定是: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同時,如果被教育*、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有下面這些行為中其中任意一項的,也同樣會被認定為考試作弊。具體規定是: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教育部33號令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除了按作弊處理外,同時還要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具體規定是: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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