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且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
當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也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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